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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方信息
1.官方发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2.咨询电话:010-66411166
3.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中国互联网协会备案咨询
4. 备案申请表:见附录一
二、关注要点
1、备案对象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小程序、快应用主办者,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其中
- App:参照网站备案的方式,网站、APP主办者通过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由各省通信管理局审核。
- 小程序:由运行平台(微信、支付宝等)为主办者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 快应用:由运行平台为主办者代为履行备案手续(如:华为应用市场内的快应用由华为应用市场代为备案)
* 小程序开放备案通道:
https://mp.weixin.qq.com/s/E4zAI5Y--nqRcRdPgSe-cw
* Huawei应用商店开放备案通道:
https://developer.huawei.com/consumer/cn/doc/distribution/app/50130
2、备案时间分析
几个关键时间点:
- 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
- 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 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
- 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
几个关键影响:
- 已上架APP,建议2024年3月31日前要备案好,平台可能依此下架APP
- 未上架打算上架的APP,建议2023年9月1日之后启动备案工作,平台可能依此审核上架
- 不上架不打算备案的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通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未依法标注备案编号的,由通管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备案所需信息
- 基础信息,详见附录一
- 前置审批,详见附录二
三、常见问题FAQ
- 什么情况下APP、小程序不需要备案?
单机不联网的APP、小程序无需备案
- 已完成网站ICP备案还需要进行APP备案吗?
需要。即使您已完成网站ICP备案,仍需要履行APP备案手续
- APP及小程序办理了ICP备案,还需要办理ICP许可证?
ICP备案≠ICP许可证。APP及小程序是否需要办理ICP、EDI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视具体业务模式及属地通管局政策而定。
- 同一开发者的多个应用可否使用同一个备案号?
不可以。每一个APP都需要履行APP备案手续。例如,某开发者要上线A和B应用,A应用已完成备案,B应用也需要备案。
- 应用转移给他人运营后需要重新进行APP备案吗?
需要。应用转移后需要由转移后的开发者主体重新进行APP备案。(变更备案)
- 什么是网络接入服务商?
目前常见的接入商有:华为云、阿里云、腾讯云。关于如何选择接入商,具体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服务器提供商而定。
- 用什么域名备案?
同一主体下,APP和网站可以使用相同的域名进行备案。APP用到哪级域名就备案到哪级域名,支持备案到四级;允许单独使用三级或四级域名备案,其对应的二级域名如果未使用,二级域名无需备案。例如:二级域名A.com未使用,APP使用三级域名news.A.com,APP可直接备案三级域名news.A.com,而无需备案二级域名A.com。
附录一、备案登记表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 | |||||
主办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详细地址 |
主体负责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有效证件信息 | 应急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ICP负责人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有效证件信息 | 应急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附件上传 | 有效证件、承诺书等 | ||||
应用信息(网站) | |||||
网站名称和首页网址 | |||||
域名列表 | |||||
前置审批文件 | 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需前置审核材料 | ||||
语种 | |||||
网站内容 | |||||
应用信息(APP) | |||||
APP名称和图标 | |||||
域名列表 | 小程序、快应用无需填写 | ||||
包名或ID | |||||
公钥、MD5 | 小程序、快应用无需填写 | ||||
运行平台 | 各类APP运行平台名称 | ||||
SDK | SDK服务厂商及功能类型信息 | ||||
前置审批文件 | 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需前置审核材料 | ||||
类目及语种 | |||||
网络接入信息(小程序、快应用无需填写) | |||||
接入服务单位名称 | |||||
接入方式和服务器放置地 | |||||
IP地址列表 | 支持IPv6报备 |
备注:
1、本通知所称APP,是指包含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程序,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放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程序等。
2、本通知所称备案编号,是指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的行政许可编码,APP主办者应在APP“设置”或“介绍”等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
附录二、前置审批
《通知》提到“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附录分析“新闻类”“出版类”两类典型业务案例。
一、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采编发布、转载、传播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二、出版类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申请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六)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七)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 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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