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 31 条。第 1 条至第 4 条阐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网络暴力涉及的内容管理体制。第5条至第 23 条划定明确的网络信息提供商主体责任。第 24 至 29 条为监督及法律责任,规定管理部门的能力检查、工作监管职责以及运营者的违法情形与法律责任。
《规定》中划定的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商应该怎样做?
网络信息服务商应当履行内容主体责任。《规定》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服务商应当制定管理规则,定期公布治理情况。《规定》第七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此外,《规定》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网络信息服务商应当及时预警、处理网络暴力事件。《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维度,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
一旦发现网络暴力事件,《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保护机制。《规定》第十八条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值得一提的是,在《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定》也做出相应要求,要求这些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
最后,《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网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
在《规定》二十四条中明确了网信部门应当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除履行监管责任外,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对于用户层面的网络暴力,《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提出网络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除前款规定外,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