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 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 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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