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则新型内幕交易案件。被告人朱某海,制作“木马病毒”入侵多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系统,盗取交易指令和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约180万元。
该案是证券类新型犯罪,此前比较少见,案件审理过程也一波三折。一审结果是朱某海被判刑三年一个月,并罚款1800余万元。对此,朱某海提出上诉,而检方也提起抗诉,认为情节严重,三年刑期应改为五年以上。对此,辽宁省高院认为案件疑难、复杂,宣布将择期宣判。
操控2400多台计算机 非法获利逾百万
本案经葫芦岛中院一审查明:2004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海制作并使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存储的数据。
其间,被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计算机系统内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总计获得违法所得183.57万元。
此外,在2009年间,朱某海又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对应敏感信息相关股票的交易,获取违法所得19687.95元。
葫芦岛中院一审判定,被告人朱某海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内幕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809.8万元。
检方抗诉:三年刑期应改五年以上
一审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海所犯内幕交易罪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人朱某海也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罚金数额过高、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争议焦点、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各自发表了意见。因本案系证券期货类新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辽宁省高院将择期宣判。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认为,检察官对内幕交易部分抗诉要求增加量刑,一方面是因为本案涉嫌内幕交易的成交额,以及盗取信息的行为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升格。
另一方面,为落实新证券法,配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顺利推开,也必须重点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是监管一直以来的工作要求。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证监会严打财务造假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新增各类案件165件,向公安机关移送59件,作出行政处罚98份,罚没金额合计38.39亿元。同时,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加大了惩罚力度。
律师:相关机构需加强系统防范
“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类的案子,一般都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盗用数据库的计算机犯罪手段,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比较罕见。”律师宋一欣表示,对证券、基金公司来说,应加强系统防范,黑客入侵肯定会留下痕迹,数据库维护人员可加强系统核查。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也认为,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内幕交易行为人是通过非法进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去窃取内幕信息而获利的,这在过去并不多见。
许峰表示,这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安全是一个警示。此外,相对金融机构来讲,上市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更易被黑客侵入,即违法者可能通过盗窃获取重要信息,从而发生内幕信息泄露风险,这对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而言,都是一个新的挑战。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上海证券报
作者:孙越